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律师协会 关于印发《海南省“专精特新”律师事务所培育方案》的通知
作者: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25-07-04 浏览次数:
海 南 省 司 法 厅海 南 省 律 师 协 会
琼司通〔2025〕11号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律师协会
关于印发《海南省“专精特新”律师事务所培育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海南省“专精特新”律师事务所培育方案》已经2025年 第11次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 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律师协会
2025年7月1日
海南省“专精特新”律师事务所培育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 三中全会及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服务业高 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办发(2024)61号)部署要求,推 动海南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专精特新”律师事务所 培育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引导我省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走专业化、精品化、特色化、创 新型发展道路,通过培育“专精特新”律师事务所,推动我省中 小型律师事务所转型升级,实现我省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2025 年10月底前,遴选确定“专精特新”律师事务所培育对象。 2026-2027年,对培育对象开展为期2年的培育服务和指导,培 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我省律师事务所整 体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到2027年底,力争打造20家以上专业突 出、管理精细、特色鲜明、创新发展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与综 合性大型律师事务所形成差异化、配套化发展,促进我省律师行 业发展提质增效,为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培育对象
从我省法律服务基础好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中遴选培育对 象。其中,中型律师事务所指律师人数在51人至299人的律所,小型律师事务所指律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律所。
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自 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二是热爱国家,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坚定维护国家利益和企 业、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是在专业能力、管理服务、品牌文化、 创新赋能等某个或者若干领域处于优势地位或者具有较大行业 影响力;四是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行 业声誉,律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且 本所律师近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或中止会员权利 以上行业纪律处分。
三、实施步骤
(一)遴选培育对象
1、集中申报。申报律所按要求填报《海南省“专精特新” 律师事务所培育遴选申报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于2025年7月1日- 31 日报省律师协会初审。律所可结合本所 实际,选择其中一项或者若干项进行申报。
2、组织初审。省律师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出具 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遴选条件的,省律师协会8月31日前将 律师事务所申报材料报省司法厅审批。
3、确定对象。省司法厅组建遴选工作专班,综合考虑申报 律所的工作基础、发展潜力、专业优势等,结合省律师协会初审 意见,10月底前择优确定培育对象。
(二)开展培育工作
对照海南省“专精特新”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附件2), 开展为期2年的培育工作。列为培育对象的律师事务所要充分发 挥主体作用,按照培育方案和评定标准,加快推进各项培育任务 落实落地(附件3)。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搭建各类平台,组 织专家对培育律所进行培训、辅导和开展实践活动,提供全周期、 全方位、多层次培育服务和指导。培育期内,培育律所受到行政 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或者本所律师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 或中止会员权利以上行业纪律处分的,应当移出培育律所名单, 取消相应的培育服务和扶持待遇。
(三)组织考察评定
培育期届满,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组,通过 材料审查、实地考察、现场答辩等方式,对培育律所“专精特新” 相关领域的水平能力进行考察评定。评审组根据量化指标和评分 标准进行打分,提出评审意见。省司法厅根据评审意见,拟定“专 精特新”律师事务所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 期间有异议的,由省司法厅会同省律师协会进行调查核实。经调 查异议不属实或者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司法厅发文予以评定, 纳入海南省“专精特新”律师事务所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四)实行动态管理
“专精特新”律所评定有效期3年,期满如需纳入“海南省 专精特新律师事务所”名录的,须在期满前重新申报。有效期内, “专精特新”律所如出现不符合评定标准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 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相应评定资格:1、律所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或者本所律师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 处罚或中止会员权利以上行业纪律处分的;2、经律所年度检查 考核,不符合评定标准的,且在规定期限内不按要求整改或者整 改不到位的;3、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专精特新”律所评定资格 的;4、经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确定的其他应当取消评定资格 的情形。
四、培育措施
( 一)组织保障。成立“专精特新”律师事务所培育工作领 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遴选、培育和评定工作,制定培育方案、 标准和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由省司法厅分管厅领导担 任组长,省律师工作局局长、省律师协会会长、省律师协会秘书 长担任副组长,省律师工作局和省律师协会有关人员为成员。领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和初审,协助开展律所遴选、 培育、考核评定和动态管理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律师协会秘 书长兼任。
(二)政策支持。一是加大采购扶持力度。鼓励通过政府采 购方式,支持律师担任各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招商引 资和地方立法等工作,推动地方政府保障“专精特新”律所享受 本地优惠政策。二是扶持律所国际化发展。鼓励省律师协会设立 律师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律所相应的 资金扶持,支持“专精特新”律所依托本所专业优势和资源平台, 与行业协会合作开展多领域、深层次主题活动。三是优化人才推 荐使用。鼓励省律师协会把“专精特新”律所负责人作为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及理事、监事的后备人选,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在各类评先评优中,推荐名额向“专精特 新”律所及其骨干律师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资源扶持。一是开展人才培养。省司法厅、省律师协 会组织实施培育律所人才专项培训计划,针对不同专业领域和管 理需求,设计个性化培训课程,优先推荐培育律所、“专精特新” 律所人才参加专项人才培养,进一步提升培育律所的专业能力和 管理水平。二是搭建发展平台。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系高等 院校、研究机构、司法机关、业界机构、协会商会、企事业等单 位,为培育律所、“专精特新”律所提供各类法律服务交流、展 示平台;优先推荐安排培育律所、“专精特新”律所及其人才参 加对外考察学习、重大社会活动,加强实践锻炼,拓宽人才视野, 促进律所和各方交流与合作。
(四)对外宣传。 一是品牌宣传。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要 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杂志等媒体平台,广泛宣 传培育方案及培育情况,发布培育律所的品牌推广软文及经验做 法,助力塑造服务品牌,提升律所参与度和社会知晓率。二是成 果推广。积极推广培育成果,组织开展经验交流会、分享会、座 谈会等活动,适时策划专题宣传活动,组织主流媒体对“专精特 新”律所进行宣传推介,扩大律所知名度和美誉度。
(五)经费保障。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要根据培育方案加 大经费保障,制定年度经费预算用于“专精特新”律师事务所的 培育、评定、宣传等工作。工作经费以协会经费为主,政府财政经费为辅,确保培育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附件:
海南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5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