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推荐法律援助培训师资的通知

  关于转发推荐法律援助培训师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律援助处(中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律援助处:

  法律援助培训是一项长期、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大力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加大法律援助队伍培训力度,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活动,有效地提升了法律援助干部队伍的素质能力。但从培训需求调查和培训评估反馈的总体情况来看,培训师资不足、培训内容不够丰富、培训质量和效率不高仍是培训工作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为了充分满足广大法律援助人员日益增长的培训需求,整合培训资源,共享优秀师资和课件资源,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培训的质量和效果,部法援中心参照《全国司法行政业务培训师资库名册》的产生办法和流程,拟在各地推荐优秀师资和课件的基础上,充实完善全国法律援助培训师资库。现将师资推荐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法律援助事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掌握基本教学技巧,能用普通话授课。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二、推荐范围

  (一)法律援助系统内部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工作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法律援助相关领域有一定专长,有地市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举办培训班的授课经验,并取得较好的授课效果。

  (二)法律援助系统外部人员。对法律援助法律法规政策或相关法律领域有较深研究,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参加过相关教学活动。

  (三)推荐的师资人员主要从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及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相关高等院校、相关政府机构及社团组织中产生,各省根据实际情况,推荐3-5名师资。

  三、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管理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要高度重视师资推荐工作,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积极推荐本省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师资人选,优先推荐在本省内授课效果较好、具有亮点的课程师资。

  (二)为充分满足目前实施“法律援助业务技能培训计划”的优质师资和课程需求,更好地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各地推荐的师资应侧重于主授课程为法律援助办案技能方面的知名律师、法学教授以及法援机构的专家,同时兼顾法律援助管理技能课程。

  (三)部法援中心将适时组织专家对各省推荐的师资进行遴选和统筹安排,根据培训需求聘请相应人员授课,将授课质量和效果评估较好的师资充实到师资库中。

  (四)部法援中心将对纳入师资库的人员实行信息档案动态管理,师资库对各省级公开,由各地根据需要选择使用,实现优秀师资和优质课件资源共享。

  (五)入选师资将承担设计开发课件并进行授课、编写相关培训教材、提供培训意见建议等方面的职责任务,享受优先参加调研或交流研讨活动、按国家相关规定获得一定授课补贴等待遇。

  (六)请各省于2014年2月28日前统一将《法律援助培训师资推荐表》及电子版报部法援中心培训处。

  联系人:田向会

  联系电话:010-6515276113901290329

  传真:010-65152711

  电子邮箱:sfbflyzzx@126.com

       附件:《法律援助培训师资推荐表》

关于推荐法律援助培训师资的通知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