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海南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9年8月18日海南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为有序开展海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范专门委员会活动,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海南省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门委员会在《海南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会理事会根据律师行业的发展,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报省律师行业党委

第四条本会监事会监督专门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第五专门委员会严格遵守本会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本会秘书处负责联系和协调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专门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代表大会、理事会的有关部署和决策;

(二)制定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

(三)负责组织召开全省性的专项工作;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座谈、调研、培训、专题会议等活动;

(六)完成本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七)完成年终总结和述职考评工作;

(八)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参与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报审等工作;

承办有关咨询,审议、拟订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或事务;

十一参加或主持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完成调研报告;

十二建立与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经常性联系。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秘书若干人。

第九条专门委员会主要由执业律师组成。

第十条专门委员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在任期届满后、新一届委员会产生前,上一届委员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顾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聘请,任期和专门委员会委员一致。


第四章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


第十二条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秘书人选从委员中产生, 由主任提名,征求秘书处意见后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专门委员会主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素质高、大局观念强,严格遵纪守法,热爱律师事业,有较强奉献精神;

(二)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年以上或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从事法律工作六年以上,且具有四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三)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工作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或代表性;

(六)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关心行业发展,热心本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七)能够较好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四条专门委员会主任主持本工作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时,由本会指派一名副主任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十五条工作委员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本委员会的各项会议;

(二)制订本委员会届内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本委员会活动,向委员布置工作;

(四)经本会授权,代表本会或本委员会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提出本委员会委员、秘书撤换的建议;

(六)参与管理本委员会活动经费;

(七)及时向会长办公会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八)向理事会作本委员会年度述职报告,提交工作总结;

(九)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主任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更换主任人选的建议名单,并报行业党委审定。

副主任向本委员会作年度述职报告,提交工作总结;副主任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由主任提出建议,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予以撤换。

委员、秘书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由主任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的,分别报批准机构批准。辞去委员职务后在本届内不得再加入其他委员会,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调整的除外。

第十八条专门委员会每年应当向理事会报告工作,由理事会对专门委员会及其主任履行职责情况作评议。

对经理事会评议不合格的委员会主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更换主任人选的建议名单,报行业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纪守法,热爱律师事业,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声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三)关心行业发展,热心本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四)积极履行委员职责,能够完成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第二十条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对本委员会的工作设想及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参与表决本委员会工作事项;

(五)自觉维护本委员会的声誉。

第二十一条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向主任提出请假申请。

第二十二条专门委员会委员名额存在空缺的,必要时可以进行增补,增补通过委员会推荐的方式,由秘书处进行统筹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推荐前,委员会应召开主任会议对被推荐人的情况进行研究。

第二十三条专门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委员会可以提出取消委员职务的建议,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后取消委员职务:

(一)无故不参加本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二)在一个工作年度内累计次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

(三)利用委员会名义或者委员会职务身份,对外进行律师事务运作,为其本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扩大影响、招揽业务等牟取利益的;

(四)利用委员会职务身份,以建立或扩大个人社会资源为目的开展委员会活动,情节恶劣的;

(五)违反申请加入委员会时所作出的承诺的;

(六)不符合委员任职条件的;

(七)违反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专门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动终止,由专门委员会向会长办公会议书面报告后,由本会进行公示:

(一)在一个工作年度内连续次或累计次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

(二)不再从事律师工作,或调离海南省执业,或未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

(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执业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第五章专门委员会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五条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主任会议或工作会议研究和落实专门委员会工作。

专门委员会召开主任会议或工作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会议形式可以采取现场、微信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专门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工作会议,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专门委员会应当于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报秘书处备案,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同时报送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活动方式包括会议、交流、研讨、座谈、培训、调研、宣讲等。会议和活动应注重实效。

委员会可以就本会重点工作互相联合举办活动。本会鼓励委员会之间横向合作、资源整合、优势互补。

第二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专门委员会与各省市律师协会及其委员会联合举办活动,尤其支持专门委员会在欠发达地区开展活动。

鼓励和支持专门委员会参与本会与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单位以及相关社会机构联合举办的活动。

第三十条对专门委员会举办的活动,律师事务所提供场地的,可以列为协办单位;律师事务所支持经费的,可以列为支持单位;业外单位提供经费的,可以列为赞助单位。

第三十一条以专门委员会的名义承接的有偿法律事务,其所得扣税后提取不少于百分之的部分作为本委员会的活动经费。

第三十二条专门委员会组织活动前应当制订活动方案,方案由主任签名确认,于活动举办十日前报协会秘书处审定经后,专门委员会在活动开展前将方案书面通知监事会。

方案内容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必要性和重要性、活动时间和地点、主办协办承办单位、活动内容和议题、参与人员及规模、经费预算等。

第三十三条专门委员会在活动结束后,应当于日内及时撰写活报道的内容,具体、详实反映活动情况和成果,连同活动照片、活动印发资料、签到表等材料提交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专门委员会开展涉外交流活动,包括受国(境)外机构和个人邀请出访,邀请国(境)外机构和个人参加工作活动等,应当至少于活动举办六十曰前向本会报,并严格履行外事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专门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或自身活动开展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宣传方式、有关媒体等事项报本会批准。

专门委员会不得自行建立委员会工作和宣传网站、微信公众号、网页或自办刊物等。

专门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以委员会职务身份接受媒体采访,经本会指派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专门委员会起草的专题报告等相关材料,未经本会按程序审核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三十七条未经本会批准,专门员会委员不得以专门委员会身份参加有关会议、活动或受邀成为有关组织委员。

第三十八条未经本会批准,专门委员会不得自发组建律师工作团体或组织。


第六章经费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专门委员会应合理、节约地使用活动经费。

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参加委员会日常活动的交通费用自理。

第四十条专门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需要经费的应在预算范围内开支。各项工作和活动的预算应符合本会财务制度,活动结束后应详细列明单项开支清单,并在七天内严格按照本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一条专门委员会经费由本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另行制定工作细则,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由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自2019年8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