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建立建全行业党建工作组织机制建设的意见

  中共海南省律师公证协会委员会

  琼律公党[2009]028号

  关于进一步建立建全行业党建工作

  组织机制建设的意见

  省直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党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公证行业党建工作的制度建设,根据我省律师、公证行业党建工作的现状和各党支部反馈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建立建全行业党建工作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党组织建设

  1、三名以上中共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均应建立基层党组织。3至7名党员的支部,设书记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书记或支部干事一人;7至15名党员的党支部,应成立支部委员会,设书记以及组织、宣传、纪检、青年、文体等委员,委员分工可交叉,设党小组若干;15名以上党员的党支部,委员以5至7名为宜,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以及组织、宣传、纪检、青年、文体等委员;党员数量较多且有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可设党总支委员会,下辖若干党支部。

  2、不足三名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按就近协商组合或由当地司法局党组织指定组成联合党支部,各所、处推举一名党员为“党建工作指导员”,并任党小组长;在目前尚没有党员的律所、公证处,推举一名入党积极分子为“党建工作联络员”。

  3、省直所党支部设立以及选举产生的党支部委员会,须报律公协党委审批,其他所报当地司法局党组织审批,并报律公协党委备案。“党建工作指导员”和“党建工作联络员”报省律公协党委和当地司法局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一般为二至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书记或党员变化应及时补选或重新改选,选举结果和经过整理归档,并报协会党委审批。

  二、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党员发展是党建工作的基础,党员的发展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要求、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培养一个,带动一批”的思想相结合,要有意识地做好培养和引导党员发展工作。年度要制定党员发展计划和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措施,对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象应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为其入党培养教育人(入党介绍人),对培养对象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每季度考察填写一次,考察期一般不少于一年,考察合格,填写《入党志愿书》,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受其加入党组织,并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同时报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派专人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考察后,确定为预备党员,填写《预备党员考察教育登记表》,预备期为一年,延长预备期不得超过一年;对于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其他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符合入党条件的,可以加入党组织,并根据入党对象新担任的职务情况按规定上报。预备党员《入党志愿书》和《预备党员考察教育登记表》交各党支部书记,转正后,按要求存档。

  三、做好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

  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要对本所(处)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进行一次清查,对“口袋党员”要限期将党组织关系转归组织。无正当理由、无着落的,要说明情况,予以纠正。执业律师、退休律师、兼职律师及行政人员党组织关系,一律转入省律公协或各市县司法局政治处,由党办转至各党支部。如确因在原单位担任党内职务不能转出的党员,要在原单位出具“党员证明”交律公协党委办公室,由党办给律所开具“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组织活动。

  四、严格组织生活制度

  一是“三会一课”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每隔一至两周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季度至少集中上一次党课。过好组织生活,党员活动日每月一般不得少于两次;

  二是支部民主生活会和党员民主评议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党支部民主生活会须提前一周报上级党委,党委指定或派员参加会议,会议情况应上报。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于每年年底进行,评议结果报上级党组织,同时通报本人;

  三是谈心和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应逐级建立党委(支部)书记联系委员或群众、委员分片联系单位或个人、党员联系群众的目标责任联系网。谈心和联系活动每月至少一次。党组织每半年集中检查一次制度落实情况,并把检查结果做为评先选优的主要依据;

  四是党委(支部)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理论中心组学习活动一般每季度不少于两次,可采取以会代学、集中培训、个人自学或函授学习等方式。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一般扩大到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支部理论中心组学习扩大到所主任、合伙人、“党建工作指导员”、“党建工作联络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五是议事制度。严格按照《海南省律师公证协会党委议事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会议决定、责任到人、分工实施的原则,充分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和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发挥集体的智慧和作用,推动行业工作;

  六是党员思想汇报制度。党员每月至少应向党支部(或所在党小组)作一次思想汇报,主要方式有:1、通过定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汇报思想;2、向党小组长或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口头汇报;3、外时间超过一个月或遇有特殊问题时,要向党组织做出书面汇报;4、出国考察或学习回国后,要进行专门汇报;

  七是党性培养和锻炼制度。党员应严格按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开展执业活动并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各类公益和社会活动,无论何时何地都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履行党的权力和义务,做合格的党员。

  五、其他规范

  一是记录本。支部应建立《党支部会议记录本》、《组织活动登记本》、《党建工作学习教育考察记录本》等,党小组和“党建工作指导员”、“党建工作联络员”也应建立专门的登记本;

  二是党员标记。佩戴党徽、配发《党员证》,流动党员配发《流动党员证》,各所律师、公证员在公布人员一览表和办公牌上应标明“中共党员”和党内职务字样;

  三是党组织标记,各所、处应建立“党员活动室”、“党支部组织活动一览表”、“党员学习园地”,巩固党员活动阵地,扩大党员影响力;

  四是印章使用。各党支部应有“海南XX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党支部”字样的专门公章,由专人保管,最好是由党支部书记亲自保管,遗失或损毁应及时上报协会党委。统一制定党支部书记私章。

  五是党费收缴。根据《党章》规定,经党委研究,律师党员每人每月30元,行政内勤党员每月5元。各党支部按月及时收缴,上交协会党委,填写《党员党费证》并进行公布。

  以上各意见,请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认真贯彻落实,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岑洪锋电话:66161298

  传真:66161299E-mail:hnla1298@126.com

  附件1:附件1:党员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2:附件2:民主党派人士统计表.doc

  附件3:附件3:参政议政情况统计表.doc

  海南省律公协党委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